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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全面走向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在引领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如资本扩张给发展中东道国带来的环境污染、劳工权益的侵犯、资源过度消耗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锐减等等。跨国公司所具有的强大实力使得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经很难通过自身力量予以控制,凭借着这种实力跨国公司必然会对东道国乃至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有责任在消除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深厚的理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认为公司的发展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包括公司股东、公司雇员、其产品消费者、其上游环节的供应商、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公司所在的社区等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非某部分个体的利益。雇员是跨国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属于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近年来比较常见的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在东道国寻找供应商即代工厂,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对劳工的权益的侵犯。跨国公司为获得产品市场价格竞争力,往往会对供应商一再压低采购价格,以降低其供应链成本。位于跨国公司产业链低端的企业和地区为了争夺订单,被迫压低各项成本,根本无法顾及雇员这个利益相关方,出现了劳工权益保护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是忽视工作环境和安全保护、使劳动者过度加班、雇佣童工以及使劳工的诉求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都不同程度的损害了劳工权益,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针对跨国公司劳工权益保护责任的缺失,主要有两种规制手段。内部规制主要指跨国公司内部通过自己制定行为规范,规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公司的全球所有子公司以及供货商等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劳动标准,对于那些不遵守该生产守则的供货商与承包商,公司将取消与他们的订货合同。外部规制主要指通过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层面的规范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这两种规制手段各有利弊,内部规制的执行主要依赖公司的自觉履行与公众舆论的监督,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这样它就很有可能沦为跨国公司的公关工具而不能真正发挥实效。外部规制中国际法规范的约束力更强,但是就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就目前来说还十分困难,且国际公约的适用的前提是必须由公约的成员国签署或批准,将国际法规范纳入到本国的国内法中。相比之下,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规范更具灵活性和可行性。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既要不断推进国际法规范的制定和发展,又要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合作,以此共同推进完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体系。在华跨国公司侵犯我国劳工权益的行为也十分严重。我国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以立法为基础构建我国的规制体系,并努力克服两种规制手段的缺陷,引导跨国公司履行劳工权益保护责任,维护我国劳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