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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中,得出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激进的革命结论;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富有彻底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的民主思想,要求实行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公意的法律,强调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些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他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他的理论前提——自然状态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唯心主义的,他忽略了从“恶”的方面考虑问题,没有提出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思想。本文分五部分剖析了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社会契约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和形成的思想历程,说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产生是时代精神要求与个人生活体验相结合的产物;第二部分简介并着重剖析了自然法理论,指出,自然状态是卢梭假设的,他把“情感”作为原始之物,是缺乏科学的论据和论证的,是一种猜测和虚构。他过分相信甚至神化了“善”的情感在个人行为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而忽略了从“恶”的方面考虑问题,即不注重如何避免恶行,防止暴政,以致后面他的社会契约论的归宿——制度构想,就显得苍白无力。第三部分简单分析了社会契约的涵义、性质和宗旨,比较了卢梭、霍布斯、洛克的契约涵义;着重剖析了卢梭公意至上学说和人民主权学说,指出他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批判君主主权理论,同时证明新的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其理论作用在于实现统治正当性基础的转换:由强力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但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确实具有绝对性,这是他的弱点,并指出卢梭社会契约理论是唯心主义的,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第四部分论述了卢梭的法律思想。指出,他的有关法律的定义,立法权在民和立法原则等思想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彻底反对封建专制的强烈愿望,具有积极意义。卢梭的一些立法思想已经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后某些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但是,卢梭从个人的主观愿望出发,幻想只要用法制代替君主的人治,就能够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则带有纯粹的理想色彩。第五部分分析了社会契约理论对西方国家的影响;以及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指出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蕴含的人民主权,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等原则奠定了中国法制建设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