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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越来越发达,消费的社会化也越来越明显,大量相同或相似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给为数众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利益,即侵犯了消费民事公益。对此,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实体法保护体系,但是对消费民事公益保护的诉讼程序缺位。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个体才能提起诉讼,法律没有赋予某个主体可就侵犯消费民事公益的不法经营行为提起公益诉讼。20世纪初,罗斯科·庞德先生指出,当今法律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实体法上,而是存在于程序法领域,因而应花力气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实现权利。考察各国的做法和我国的国情后,笔者认为建立消费民事公诉制度是为消费民事公益提供司法救济的最佳途径。本文分四章对消费民事公诉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消费民事公诉制度的概念、保护对象和特征的阐释。消费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国家授权或依法定情形,为维护消费民事公益,将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利益,明显带有公益性的重大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它以消费民事公益为保护对象,并区别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和其他民事公诉制度,而具有自身特征。第二章论证的是消费民事公诉制度的立论基础。笔者认为:第一,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法可考;第二,消费民事公益司法保护机制缺位,亟待国家公权力介入,建立消费民事公诉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三,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诉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如诉讼担当理论、法律监督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等。第三章中,在考察了集团诉讼模式、团体诉讼模式、代表人诉讼模式和民事公诉制度保护消费民事公益的可行性后,笔者认为消费民事公诉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维护消费民事公益的最适合的模式,由检察机关作为消费民事公益的唯一代表,在诉讼中代表国家和个体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利。第四章中,笔者探讨了消费民事公诉制度的具体构建。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案件范围为侵害消费民事公益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案件提起方式为检察机关单独提起,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及于国家和个体消费者,检察机关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另外笔者也对胜诉财产分配方式做了建议。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消费已成为与社会个体休戚相关的行为。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的意义,认识到维护消费民事公益的重要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民事公诉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学者对消费民事公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因此笔者将消费民事公诉制度的具体构建作为自己硕士论文研究的内容,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的维护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