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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技术水平取得了充分的发展与进步。随之发展的还有众多的互联网产业,如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等,在这之中,网络游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与网络游戏发展同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各种游戏装备等,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关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虚拟财产作为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有许多与人们的传统观念相悖的地方。但是,无法忽视的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数量与日俱增,此种情形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尽管如此,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充分,许多概念界定不清、有关虚拟财产的定性仍不清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对虚拟财产进行深刻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的主体结构可以被分成四个部分,分别是:首先,对虚拟财产的清晰界定是本文对后续内容进行讨论与分析比较的首要步骤。所以,笔者在第一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各种不同的定位进行对比,从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做了定位。为达到此目的,笔者研究了多种虚拟财产的界定类型,有关虚拟财产的界定类型多样。笔者在本研究中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从狭义的角度入手,即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是指那些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游戏等中的,其并没有实体存在。在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界定后,笔者又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可以体现为各种装备,但其具有同物、知识产权等财产一样所具有的价值型。虚拟财产和上述的有形财产不同。但是,这种虚拟财产仍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进行交换与流转。虽然形式不同,但不影响其价值性的实现。因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但也因形式上的差异,以新型的财产形式界定虚拟财产的本质为宜。在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几乎为空白的情况下,以比较法研究为方法,考察其他国家立法至关重要。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将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虚拟财产的立法进行了一定的考察。分析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中的积极因素与不足,并寻找其法律规定中具有借鉴意义的部分。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笔者将目光转回国内。因此,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的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在这一部分,笔者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分别出发,对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通过本部分的分析,笔者发现,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完善,需要在立法、司法等全面的进行。在有分析了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上的不足之后,笔者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因此,本文的第四部分便是从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针对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改善的方法。与之相同的是,笔者也是分别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出发。首先,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现行法律中或者另行制定单独的法律承认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细致的规定。当然,考虑到立法的程序严谨性以及过程的漫长性,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现行规定。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笔者主要围绕着虚拟财产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棘手的问题予以回答,如管辖、举证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