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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诞生于近现代民法之合同法领域中得一项重要的法律的制度,它较好的解决了合同缔约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阶段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历经数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许多国家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在司法领域与实践领域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体现出对缔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扩大化保护,也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然而,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立法上不完善的规定并不能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再加上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理论基础尚浅,内容庞杂,法律规定又比较笼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问题重重。本文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缔约当事人利益为主旨,先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民事制度进行了司法界定;然后通过借鉴有关国外的法律规定及判例,在结合了本国的司法案例基础之上,发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进行反思;最后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建议与设想,以增进我们对缔约过失制度的了解,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为最终建立一个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