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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随着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潮流的兴起,这项规则越来越多的为各国重视和采纳。我国也从上世纪末开始对排除规则展开了学术研究,至今已形成大量学术成果。现在我国应以何种模式建立这一规则成为学术探讨的热点。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不予排除说,主张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给予行为人处理,但非法证据仍可采用;非法证据分类说,主张将非法证据分为违反宪法的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技术性的违法证据三种,分别予以“绝对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原则上不必为裁判者所排除;区别对待说,主张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排除加例外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笔者认同“排除加例外说”,正是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是该规则内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学者对这一部分的研究还较缺乏,笔者试图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系统的分析研究,丰富证据理论,为以后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一些理论基础,最后,通过具体分析排出加例外模式的优缺点及我国可以采取的“例外”情况,为我国引入排除规则的结构建构提供参考。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的产生、发展入手,结合“例外”在美国的司法实践,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进行分析,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的概况,揭示其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的分析研究,对可以在我国确立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建议。全文共三章:第一章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界定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的概念,探究其价值。第二章是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的一个全面总结与介绍。通过翻阅大量资料,重点对美国现已确立的例外进行汇总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每种例外逐个研究,从其产生到发展情况至最终的评价。第三章是结合我国实际,讨论我国确立排除规则的可行性,得出可行并建立“排除加例外”模式的结论。继而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讨在我国可设置哪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