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简称“四大板块”战略),其本意是希望通过缩小各地区间的人均GDP差距,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但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如空间开发无序、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应运而生了。它依据各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将整个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各自具有不同的主体功能。也即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下,不再要求所有的区域都象以往那样大力发展经济和推进城镇化,各区域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受到主体功能的约束,要以主体功能为基础进行开发式或保护式的发展。主体功能区战略秉承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思想,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它与“四大板块”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互为补充,旨在克服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足。但问题是,各区域在施加了主体功能约束后,各地方政府和当地民众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截然不同的影响。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政府会从发展经济中继续获得较多的政府收入,民众也会从当地不断繁荣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获得收入水平的提升;而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必须要放弃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转而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农业发展或是生态环境保护或是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等活动,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所能获得的收入较以往会大幅减少,当地民众的收入等切身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向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推行主体功能区战略必然会遭遇来自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阻力,战略的实施进度和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如何通过恰当的政策设计,既能突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达到优化空间开发格局的目的,又能坚定各区域政府和民众对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信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减少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使之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最终实现各类型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显然,这需要配套的区域政策来支撑。相比之下,我们认为财政政策的转型及政绩考核体系的重建更加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区域主体功能不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自动形成,这其实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所在,只能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调控和政策引导来解决。而财政政策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一。第二,为克服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消极心理,保证地方政府能获得足够的收入来应对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以及保障民众的收入不受影响,都需要通过财政政策转型来解决。第三,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对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完善和补充,它的基本思路、出发点和内容与传统的“四大板块”区域发展战略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它赋予了“区域”新的内涵,要求地方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求地方政府对执政理念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对于各类型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办法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鉴于此,本文拟在深入分析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的基础上,综合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给出新的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的阐释,然后以这一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失灵”以及影响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政制约因素,来重点探讨为保障和支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财政政策应如何转型,以及应如何变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为促进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按照上述思路,本文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然后采用文字表述与框图相结合的方式给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并对各章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最后对文中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数据资料做了必要的说明。第2章: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自90年代中期国家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来,学者们对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内涵、目标和机制等进行了比较多的论述和分析,但随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需要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重新进行界定。本章首先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梳理了目前区域经济学界对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内涵和目标的认识及其演变过程,重点分析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之处。接着对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的背景、科学基础与内容,以及其与传统的经济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剖析,重点阐述了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内涵和目标,以便为下文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容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大致均等,二是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应持续缩小。第3章:财政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如何实现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首先,从主体功能区间的经济发展失衡、主体功能区发展中的外部效应以及主体功能区间公共品供给失衡三个方面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表现,旨在突出财政政策在克服“市场失灵”、保障主体功能区规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方面无可替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通过财政政策的转型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接着,对财政转型的涵义进行了梳理,重点探讨了通过财政转型既突出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开发秩序,又调动各区域政府和民众的积极性,减少推行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使之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最终实现各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和具体路径。最后,对财政转型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局限性及保障机制进行了分析。总之,本章主要是为了使人们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转型问题从理论上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也为后续章节关于主体功能区财政转型的深入讨论提供理论依据。第4章:主体功能区的发展现状及其财政制约因素。本章基于前文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内涵的认识,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所辖的287个地级行政区的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数据,对目前主体功能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综合评价,对影响主体功能区发展协调度的财政制约因素的类型及其影响程度和方向进行了定量分析,旨在为后续财政转型的具体探索提供经验依据。结果发现:目前我国各主体功能区之间在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及综合发展水平上均存在悬殊的差异,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差距更为突出;各种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比较而言,又以重点开发区内部各地级行政区之间的差距尤为显著,其次是限制开发区,而优化开发区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则不是很突出。通过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发现,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政收入、社会性财政支出比重以及财政转移支付都是制约主体功能区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财政因素,但各自的表现不同:自身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其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仅有微弱的正向关系;社会性财政支出比重的提高对主体功能区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有明显的改善作用;而每个地方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则与其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正相关,没有起到抑制地区差距扩大的作用。第5章:主体功能区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转型。上一章的分析结论显示,目前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偏低,而财政因素(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转移支付)则对各区域的发展水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启示我们,要改变目前这种不协调的现状,必须对财政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此方面的探索多数仍停留在主观判断层面,真正基于现实数据支撑下的研究结果少之又少。鉴于此,在本章和下一章,我们尝试着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在这一章中,我们采用31个省、市、自治区所辖的2844个县级行政区财政支出结构方面的数据,考察了各类主体功能区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发现各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支出结构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上均存在一些亟需完善之处。首先是其支出分类不利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形成;其次,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相比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差距更大一些,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差距相比其它两类型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差距还要大一些。关于后者,我们认为除了与主体功能区的划分较粗,特别是重点开发区在地域分布上横跨“四大板块”、各区域之间资源禀赋差异悬殊有较大的关系外,还因为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对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存在显著差异。最后,探讨了各类主体功能区财政支出结构转型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增加对保护类区域的财政投入,促进区域主体功能形成;均衡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逐步缩小区域内部及区域之间的差异。第6章:主体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转型。当前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应在缓解地区财力不足、财力不均等导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和区域收入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对限、禁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分类,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本章首先对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比重及其在主体功能区的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发现:优化开发区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最多,而限制开发区由于“基数”较低,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量有限,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协调发展。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虽然是具有公平性质的一类转移支付,但由于县级政府获得的这两类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这两类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的作用也有限,不能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保护、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等的政策扶持作用。因此,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取消税收返还;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其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规范性的主体功能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激励地方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利用效率;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第7章:主体功能区规划下的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促进地方财政转型,既突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还必须有一个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即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本章立足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并从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出发来设计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定位,分别构建了一套包含三个层级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对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政府政绩,均设置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4个一级考核指标,但是在二、三级指标(特别是体现主体功能的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则有所不同。类似地,对于农产品主产区,设置了农业发展、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3个一级考核指标;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置了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3个一级考核指标;而由于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未来要实现无人居住,仅在缓冲区内有少量管护人员,对于禁止开发区仅设置了“资源管护”1个一级考核指标,然后设置二、三级指标。在具体考核指标的设置上,我们兼顾了共同指标和差异指标,其中“差异指标”主要用于同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而“共同指标”则可以在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进行比较。最后,针对指标体系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统计数据库,以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和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8章: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本章首先对全文所得的结论进行了总结,然后梳理了本文所做的一些创新性工作,同时指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作为未来研究进一步改进的方向。与国内现有的同类研究相比,本文所做的一些推进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的研究视角。文章对我国地方财政转型的研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为背景,强调既要突出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又要兼顾各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并认为只有处理好了二者的关系,科学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以此来明确主体功能区建设下财政转型的方向和工作重点。研究的视角切合实际,有助于指导实践,避免了研究过空过泛。(2)研究方法上的创新。文章对主体功能规划下财政转型的研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并以定量研究方法为主,综合运用了统计指标分析方法、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和空间计量经济模型,以及非参数核密度估计等方法。研究方法的创新,既为本文的研究结论提供了科学有力的支撑,也将我国主体功能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向深入的定量分析迈进了一大步。(3)研究内容上的创新。首先是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做了新的阐释,并对目前区域不协调的现状从收入差距和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两方面进行了详尽地分析,较同类研究在分析维度上有所扩展,所得结论更加全面合理;其次是综合吸取学者们的观点,对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表现以及财政转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是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和分析了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分别怎样转型;最后是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为导向,尝试设计了既便于同类型主体功能区横向和纵向对比(体现为分别针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设计的“差异指标”),又便于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比较(体现为针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设计的“共同指标”)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这是促进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形成和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丰富了目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