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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若干年以来,无疑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今天,我国的消费市场已不再是传统的经营者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它已经由卖方主导型市场转变为买方主导型市场。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经营者已不再单纯地使用传统的暴力手段来强迫消费者与之交易,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网络信息等新型方式,通过信息、交易地位的不平等来利诱消费者、引人上钩,使消费者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合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再一次凸显出来。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实质公平的经济法更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才能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后悔权制度是一项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无须说明理由即可撤回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从而使双方订立的合同恢复到初始状态。后悔权制度真正体现了倾斜保护、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体现了经济法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同时也是对公平、自愿的民法精神的很好诠释,它顺应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外经济较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中均规定了后悔权制度且比较成熟,国外称之为冷却期制度。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缺乏交易经验的消费者在直接销售中受到利益损害,立法宗旨在于使消费者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作出决定订立的合同能够归于消灭,恢复到初始状态;立法效果在于给予消费者一个冷静思考的期限,让他在合同订立以后有一次重新思考的机会,如果消费者最终选择了取消交易也不必为此付出代价。德国、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均规定了后悔权制度,并且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将后悔权纳入立法之中。后悔权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证,符合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潮流。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消费者后悔权一般性理论的研究。首先,对后悔权加以界定,明确后悔权的概念即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单方面撤销合同而无须说明理由、承担责任的权利。其次,介绍消费者后悔权的历史沿革。通过了解消费者后悔权的产生背景以及在国外后悔权一路的发展状况,看看国外的后悔权是如何得以发展的。最后分析后悔权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对消费者后悔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考察。该部分通过与合同法上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以及与消法上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退货权的关系考察,认清后悔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与联系。第三部分是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该部分分别从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法律后悔以及滥用权利之禁止五个方面来全面考察先进国家后悔权制度的构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构建考量。首先分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正当性。从其立法理念、必要性、可行性三方面加以论证。其次,从我国实际出发对构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具体思考。最后,阐述后悔权实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