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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本目的就是通过促进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由此获益,为此社会也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使发明的拥有者得到经济回报,在这种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探讨过程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专利制度发展应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先用权制度便应运而生。先用权原则的出现有其必要性和现实需要性。实务中,越来越多的诉争开始涉及到先用权的各种条件和要素。享有先用权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先用权主体所拥有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经由合法途径获得;制造、使用的行为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专利申请日以后发生的这种行为不享有先用权。先用权的行使还要受到两点限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在先使用人对该发明创造不得任意转让,除非随着在先使用人的企业中与实施该先用权相关的部分一起转让出售。纵观世界各国专利制度,对于先用权究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还是一种抗辩权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也不尽清晰和完善。应用先用权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仅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这一工作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考虑到我国专利法实施的实际情形,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一种合理的裁决方式,制定颁布统一的先用权构成的判定标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急任务,而建立成熟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成熟的理论体系的支持。此前,虽然在理论界已经出现对先用权的理论探讨,但对于上述争议很大的问题仍然缺乏系统和明确的界定,因此对先用权问题的深入研究仍然是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法学解释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先用权制度的研究总结,针对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