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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行性很强的环境经济政策,最早由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发表)一文中提出,随后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案》中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环境管理中,实行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趋势,它的出现意味着利用市场手段也可以较好的治理污染的外部性,是管理环境手段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历史还比较短暂,正走在部分试点工作到全面推广的阶段,立法上目前尚未就排污权交易进行明确规定,目前所应该做的是将排污权交易纳入法律的控制,使之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本论文除了导言和结语,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经济学层面和法律层面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一下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并介绍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政策;然后,通过对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的三种交易模式选择进行阐述,并从管理费用、交易成本、案例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分析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与所存在的问题。结论是不应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缺陷而抹杀该制度对环境的巨大贡献。中国要进行排污权立法,应扬长避短,力图避免或克服其缺陷。第三部分,对中国目前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与立法情况两方面;然后,得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四点可能性:法律支持,政策支持,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有先例可资借鉴;最后,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一是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产业布局,二是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三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四是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主要是在以上基础上,总结出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并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几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