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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在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行政规划的相关研究却相对薄弱,尤其是对于规划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的研究严重缺失。导致研究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规划相对于传统行政法制度具有其特殊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难以全面涵盖行政规划的相关制度;其次,传统的行政法学注重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主体,从而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及其权利的研究;最后,基于现代行政利益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面临着新的挑战,行政规划就是具有这一现代行政特征的典型,运用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来分析、研究行政规划的基本问题有其局限性。
行政法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分析和研究这门学科中出现的新制度、解决行政规划实践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本文尝试从规划相对人的视角,在运用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基础上运用“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等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来研究行政规划的制度理论、分析行政规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探讨规划相对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其保障机制。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行政规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判断:第一,在目前行政规划的相关研究基础之上对行政规划的相关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重新的整理与总结,为本文进行规划相对人及其权利的研究以及规划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对参加行政规划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行政规划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范围及其职权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另一方面,从行政相对人的理论出发、结合行政规划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规划相对人的法律性质做出了初步的界定。
第二部分对规划相对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本文认为规划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性的权利、程序性的权利与救济性的权利三大类型,其中,实体性的权利主要包括违法行政规划行为的抵制权、获得赔偿、补偿的权利和积极请求行政规划给付的权利;程序性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建议权、听证权、异议权和监督权;救济性的权利主要包含行政规划保障请求权和行政规划诉讼请求权。由于规划相对人在行政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广泛且具体的,又加之行政规划的种类繁多、在行政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复杂,所以很难全面地对规划相对人的权利做出统一的归纳,只能做到极尽个人之力。
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上文的论述总结了几点构建规划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首先阐述了对规划相对人权利进行保障的必要性与意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规划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地位不对等;第二,行政规划过程中公益与私益权衡异化的结果;第三,行政规划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第四,行政规划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健全。然后,在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行政规划的实践出发对如何构建规划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第一,实现行政规划立法机制中的多方博弈;第二,在行政规划的制定的实施过程中实现对规划相对人权利的保障;第三,建立全面、系统的行政规划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