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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及网络的高度普及大量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曝光,触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和普通大众的关注,虽学者已经有一些研究但还不能很理想的解决学校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制度中,学校过错的判定,学校责任的承担还有学校责任的赔偿规则都有不完善之处。过错的判断有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本文认为对学校过失认定采客观过错标准,对学校故意的认定采更加严格的传统的主观判断标准更具合理性,这样能更加清晰的分辩故意和过失,同时能更加准确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故意和过失。责任承担中学校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是学校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对直接责任人未赔偿的部分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规则,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只有过失相抵原则,我国应规定损益相抵原则,这样能减轻学校的责任。同时我国还应建立校园责任险、学生伤害事故救助补偿基金等相关配套制度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得不到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