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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推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战略资源,对整个社会制度正产生着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其中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如何完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当下学界极为重要的研究议题。在我国刚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然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急需紧密结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运用科学方法,并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建构起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本文基本逻辑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首先界定大数据的含义并介绍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进而运用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的方法,来揭示个人信息保护正面临的危机和进一步加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及其适用情况,评析该条款的意义与局限,从而论证进一步完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正因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存在问题,导致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仍处于极不安全状态。因此笔者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四个方面的内因,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民法基本理论上的原因,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法律概念的混淆而导致个人信息在保护时认定的困难,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缺失而导致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第二层次为民法具体制度上的原因,包括传统的知情同意制度在大数据时代的失效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肆意地收集,被遗忘权制度在民事立法中的缺位而导致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无法被修改和删除。第三部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因而这些国家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我国相关的制度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笔者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深入地梳理和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独特经验,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基于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笔者认为我国应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做全方位的民事立法改进。宏观层面确立基本原则包括立法要切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是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的,包括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法律概念、同时保护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改进大数据时代下的知情同意制度和建构本土化的被遗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