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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不作为侵权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当代中国社会,医疗不作为、学校不作为侵权等不作为侵权已成为司法界面临的新的难题。“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侵权中的核心要素,明确其来源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律界对作为义务来源缺少相应的体系分类,同时,对作为义务的分类也存在着争议。因此,明确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规范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整理出相应的理论和观点。然后对我国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的立法规范和理论进行分析,找出不足和缺陷。针对其中的不足,用相应的理论和观点对其进行指导和完善。首先对作为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包括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的含义、理论依据以及设定的意义。其次考察了域外作为义务来源的情况。研究了美国法和德国法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时比较了两者间来源的差异。再次,研究了我国立法上作为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观点和争议。最后讨论了作为义务的设定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作为义务设定的来源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作为义务的理论分析。这部分首先研究了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其次探讨了作为义务的理论依据和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考察,介绍了美国侵权法和德国侵权法中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来源。同时,比较了两国侵权法中义务来源中的差异,并提出了两国法律规定中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作为义务的制定法规定,对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同时,对作为义务非指定法上的来源争议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综合以上的分析,提出了作为义务分类的原则,并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了分类。包括制定法来源和非制定法来源。其中制定法来源包括公法和私法。非指定法来源包括特殊关系和先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