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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问题,也是人类必须做出回应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的影响范围已经从单纯的环境领域延伸到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等领域,而且这一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双重背景下将继续得以强化。因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必须作出的同应。
全人类共同利益、公共问题属性、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全球化在客观上构成了国际气候合作的条件,人类也已经形成共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途径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国际合作。在实践中,国际气候合作已经取得相当成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岛路线图”就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然而,国际合作是在追求国家个体利益的国家之间展开的,理性决定了国家行为的宗旨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一个没有中央权威的国际社会中,集体行动往往陷入困境,导致集体利益无法实现。国际合作的难题在于如何解决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以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一致。国际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谈判和博弈的过程,目的就是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以集体行动取代个体行动,实现个体通过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优于单方行动的收益,从而最终达到国际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在国际气候合作中,由于在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经济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国际气候合作的立场也不一而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减排义务承担、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资金问题上的矛盾和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美国和欧盟之间)在减排思路与减排路径上的矛盾是国际气候合作中的主要矛盾,对国际气候合作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决定作用。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发展中大国是否应该承担减排义务的分歧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处理不好,同样会增加国际气候谈判的不确定因素。
国际气候合作在性质上是各国在保障自身利益前提下追求共同利益的博弈,不同的个体利益诉求导致各国在博弈中做出的战略选择彼此差异甚至冲突。破解博弈难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国际气候制度,将各国的博弈环境限定在制度设定的框架内从而约束各国可能出现的“搭便车”倾向,确保各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都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的行动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远目标。
现有的国际气候制度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之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第一,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现有制度的承受限度有饱和的趋势;第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义务和责任划分上的矛盾尖锐对立,严重制约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实施效果;第三,现有国际制度难以弥合大国之间的分歧,美国成为国际气候合作的最大障碍;第四,现有国际制度决策模式无法保证决策力度,导致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效率低下。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结束。这些都对构建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巴厘岛路线图”已经为深化后续的国际气候合作奠定了基石,即强调合作;将美国重新纳入全球谈判进程;强调减缓、适应、技术开发与转让、资金机制;建立“双轨”模式。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必须将各种要素进行综合考虑,贯彻此前已经确立的诸项合作原则,以建立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参与的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制度体系,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