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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在应对日益复杂的刑事纠纷解决实践时弊端凸显,构建替代性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刑事和解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西方恢复性司法的成功实践为刑事和解的引入提供了借鉴素材,而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思想又为刑事和解的内生提供了文化土壤。由于缺乏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正式确认,刑事和解在各地的实践运行方式多样,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性。因此,刑事和解亟需国家层面的立法对其进行确认与规范。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对刑事和解正当性的研究较多,但对刑事和解具体建构的系统性研究则较为缺乏。本文的思路在于从理论上对刑事和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厘清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论证构建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并对我国刑事和解的系统化构建提出建议。本研究主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刑事和解的本源,即刑事和解机制是什么。该部分首先对东西方刑事和解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溯源,认为我国当前的刑事和解既是对西方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与吸收,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纠纷解决思想的发展与继承。其次,在结合文章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比较了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加害人一受害人和解等概念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广义刑事和解与狭义刑事和解的概念界定,并对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了相应的解析。
第二部分论证了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即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怎么样。该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建构刑事和解的必要性。文章在此对刑事和解必要性的论证角度进行了创新,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刑事司法权力限制与刑事纠纷解决实践三个维度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论证。其次,文章从观念基础、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三个角度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诠释,提出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是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理念基础,现行刑事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是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法律基础,广泛开展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则是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实践基础。
第三部分论述了刑事和解的系统化构建,即构建刑事和解机制该怎么办。该部分认为,刑事和解的系统化构建首先要确立刑事和解的理念,应当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的观念,同时也要重拾发扬我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其次,刑事和解的系统化建构必须要建立起刑事和解的专门制度,应当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参与主体与实施步骤四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定。第三,刑事和解的系统化构建必须处理好刑事和解与现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通过对现行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解释和完善,使刑事和解程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实现顺利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