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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土壤之上,我国法院工作的现状更加决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加强和完善该项制度而不是相反。实际上,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将我国的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了相关的民事检察方面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事后抗诉的制度。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还有不少的差距。检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窘境,其作用难于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现行的民诉法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前后存在相互抵触之处,导致法检之间种种不必要的冲突;由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规定的法定抗诉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抗诉权的时候无所适从;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头脑中长期存在着“重刑轻民”的陈旧观念,导致民事检察工作缺乏足够的资源配备,检察监督质量不高等。综观西方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之相比,差距主要表现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较窄、民事检察监督行使方式单一、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简单以及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的过程中缺乏权利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学术上的价值,也是司法现状的迫切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对民事抗诉的范围进行扩展并且对民事抗诉的程序进行完善,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作用;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这样方能有效地对有关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进行保护;再次设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从事后转到事前,由对判决的实体性监督转向程序性监督,这样更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监督的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最后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权进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好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的问题,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