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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考试作弊的案件频发,但是关于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以往考试作弊犯罪的刑法规制都是根据实际中考试作弊的具体行为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来适用不同的罪名。这种处理方式忽略了考试作弊犯罪尤其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侵犯的法益的复合性与多样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保护国家考试秩序和考生社会公平竞争权益。因此,为了弥补立法与司法适用的缺陷,《《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现实生活中几种常见的考试作弊方式确立了特定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为了更精准地认识与适用考试作弊相关罪名,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则需要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名进行具体分析与细致梳理。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节,主要概述组织考试作弊罪基本问题,具体研究了该罪立法背景、立法渊源,详细阐述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并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分别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二章节,主要研究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司法认定方面我们应该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犯罪的停止形态认定和罪数认定。关于共同犯罪认定方面,着重分析了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理方式;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着手”分析,是正确判断其犯罪停止形态之关键;在罪数认定方面,具体分析了该罪同其它犯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第三章节,考察域外其它国家刑法对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制方式。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韩国和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及印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总结域外刑法在打击考试作弊相关犯罪行为方面的规律,分析其优缺点,为我国刑法在规制考试作弊犯罪方面提供经验与借鉴。第四章节,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生效以来的法院判决进行分析,总结该罪名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分别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五章节,对文章进行总结,展望刑法规制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未来,非刑法规制方法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同刑法规制方式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才能有效治理考试作弊犯罪现象,从而维护国家考试管理秩序,维护考生公平竞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