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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政府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充当着主要的角色,各种污染的治理均由政府买单,为此政府负担越来越重,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行政管制方式,已经不能解决现如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甚理想。将环境污染交予第三方治理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不仅是一种新的治污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环境治理机制,有利于解决自行治理效率低、监管效果差的问题。与私人部门早已参与公共事务的西方社会相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种新鲜的事物,虽然私人主体参与污染治理的实践已有所发展,但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还很不完善,排污企业对污染治理的成本还没有形成稳定的预期,仍处于观望阶段。此外,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利于污染的处理。不同于以往我国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管理方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契约是环境治理的第三方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基于契约方式向排污企业提供环境治理的综合服务,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用。由第三方主体治理的“环境污染”,本就具有公共性,实质是为公众的环境利益服务,其环境治理权限领域并不是源自于契约,而是来自于承担公共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授权。本文正是通过契约这个切入点,对这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契约模式的法律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并梳理了近些年来实践中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构想,将环境污染治理形成专业化的分工,纳入到市场化的轨道,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制定和完善基础性和配套性的法律框架。从立法上对该治理契约的明确规定,并以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激励制度予以相辅,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调动各种群体的作用来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契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