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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中心,研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分析其存在的弊端,结合现代再审程序发展的相关理念,提出对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前言、结语外,分为四部分。首先,论述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功能,并对再审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阐述了再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审判制度,必须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基础,必须以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必须以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为民事再审程序目的。同时,回顾了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状况,进行了简要阐述。其次,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规定进行简要分析,通过比较,找出其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和可供借鉴之处。再次,以2007年民诉法修改为中心,对2007年前的再审程序从司法实践和理论视角对存在的弊端进行了阐述,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和检察院自行抗诉违背了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原则,违背司法公正的要求,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立法在操作层面存在不足,造成再审审查部门的混乱、司法资源的低效运作,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对2007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几个法律文件对再审程序的修改,谈了取得的成果与仍然存在的不足。最后,对于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谈了几点建议。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实现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理念的更新,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理念的更新,从“片面强调公正”到“公正与效益结合”理念的转变,从“国家职权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为主向“当事人权益损害的程序救济”为主的理念转变,进一步明确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按照确保公正、追求效率、注重效益、有限再审的原则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以此为指导,具体从将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改为再审程序、正确处理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严格控制提起再审的主体权力、限制民事再审次数、制定管辖冲突的规则、明确再审之诉的客体等方面提出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