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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使我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变得多样化,使我们的娱乐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而网络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相应地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网络犯罪率高升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网络技术不仅为正当合法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为一部分犯罪行为提供捷径,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面对这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刑法的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虽然法律不管琐细之事,但在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如此多发的今天,网络著作权犯罪已成为不能再疏于监管的问题,不管是著作权法还是刑法都应对著作权保护做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文以深度链接违法设链行为的入罪化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界定违法的设链行为的性质以及在深度链接技术如此频繁运用的今天,刑法应当如何将违法的设链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说明深度链接的含义、性质、分类、特征以及违法设链行为的立法现状等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论述,笔者阐述了深度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是链接技术的一种。通过深度链接可以将丰富的网络资源汇聚至同一个页面,并且深度链接技术与普通链接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点击该链接时,网页不会出现跳转信息,用户在使用该链接时,不会感觉到网页地址的变化。相较于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的使用,其隐秘性更强,它可以绕开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链接至其子页中的任一页面,可以将任何页面上的信息整合至同一个页面。换言之,它可以将所有的侵权作品整合至同一个页面,这会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从深度链接侵权的案例入手,阐述了实践中,设链行为的侵权性质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差异,并提出设链行为应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本质上属于直接侵权的帮助行为。在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认定。在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通过对比传统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与网络技术手段的差异,以说明网络技术被用于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时,会对权利人造成传统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损害。行为人在利益驱使下,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传统方式所无法企及的。因此,不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来看,违法的设链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第三章主要论述设链行为单独入罪的障碍。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分析,可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是一般广义上的传播行为,而是需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提供行为,然而设链行为不是提供行为,而是对作品的后续传播行为,因此设链行为不能单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四章论述了违法设链行为正犯化的主客观条件。即当行为人明知被链作品为侵权作品并实施设链行为予以广泛传播,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可以构成单独犯罪。深度链接的设链行为本是一种中立的技术行为,但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常被被违法地用于传播侵权作品当中。违法的设链行为本身不构成对作品的直接侵权,而是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一些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独立的犯罪,违法的设链行为也可以通过这一路径入罪。第五章从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差异入手,对比阐述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局限以及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优势。表明笔者提倡行为共同说的态度,以及在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观点下,设链行为可以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入罪。深度链接是一种很常见的网络链接技术,其技术发展会对未来的网络环境,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笔者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对比中外刑法理论的差异以及分析案例的方式阐述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期法律能够明确对违法设链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