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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经济转型,银行业、金融业不但得以蓬勃发展而且更趋向多元化,各式各样的金融业务日益扩张、日趋复杂。一方面,现代金融业服务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银行卡的大规模普及和使用,也滋生一些因不当使用的行为而侵犯他人存款的新类型犯罪。如名义存款人以挂失的方式补卡并占有账户内他人存款的行为以及对错误汇入款项的领受该如何进行刑法评价,学界对此莫衷一是,实务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观点分立表明存款占有归属的差异以及刑民交叉疑难案件界限的模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其症结在于对存款占有归属的认定。存款占有归属是解决涉存款案件的关键所在。从账户名义人、现实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界定挂失取款及错误汇款领受行为发生前存款的占有归属状态,是我们在进行刑法适用时必须要加以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论述存款占有问题之现状,主要阐述挂失取款案和错误汇款案的法律争议问题以及理论争议。无论是错误汇款案还是挂失取款案,其争议点主要在于该行为以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定罪处罚,而理论争议主要集中于存款占有归属于银行还是存款名义人,理清争议焦点,不难发现,背后折射的理论实质在于存款占有归属问题。本文第二章论述对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分析。由于民法占有制度起源较早且随着理论的丰富日益完善。刑法占有和民法占有都在维护财产现状、定纷止争的功能上发挥作用。理解民法占有对研究财产犯中的占有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其次,对目前实践中占有概念的主流理论作简要的阐述;最后,确定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因此,在对存款的占有归属分析论证时,应学会用比较思维理清刑民占有之差异,并分析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概念的一般性判断规则,具体分析占有要素,以及由此确定占有概念内涵。本文第三章研究涉存款案中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存款占有归属。首先,分析和理顺涉存款事实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明确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法律关系一直被视为法学理论的重要范畴,明晰案件事实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以此明确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司法实践定性作铺垫。比对物权说与债权说的观点,本文认为债权说更具合理性且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其次,在明晰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后,将存款含义作一分为二的认定等,再讨论挂失取款案和错误汇款案中存款占有归属。讨论存款占有的归属,实际上是确定存款的占有到底归属于谁,这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存款占有的归属决定着财产犯罪的类型。本文第四章首先将上述分析结论应用于涉存款的具体案例中,对挂失取款和错误汇款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在具体案件事实中,账户名义人和现实持卡人两者都对款项具有支配权,账户名义人以挂失补卡,其后取款的行为,直接消灭了现实存款人对该笔钱款的权利,账户名义人取出卡、折内钱款,导致银行对该账户内的债务关系的消灭。存款名义人占有该笔款项,成立不当得利。其负有合理保管该笔钱款和及时返还的义务,如果名义人违背义务非法占有,则可以成立侵占罪。在错误汇款领受的案件中,在错误汇款尚未被撤销或者变更前,其错误的汇款债权由收到汇款的账户的名义人占有,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入的款项可自由支配控制,收款人将错误汇款取走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致使汇款人也就是实际所有人无法行使其存款债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民法和刑法虽调整范围不同,但两者并非毫无交集、各行其是。此中可能会发生某些重合,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种规范的情形,引发刑民交叉问题。而侵占和不当得利则是一个典型性的刑民交叉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居高不下。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利于解决类似于挂失取款案以及错误汇款案的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