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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信用卡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信用卡案件计收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总和超过每月2%甚至高达6%至7%,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官据此认为该收费过高,而予以相应核减。信用卡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引进中国,进入21世纪后在国内快速发展。信用卡法律关系涉及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方,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委托代理说、债权买卖说、债务承担说等观点,但在特约商户交易结束后,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就成立了类似无担保贷款的关系,但我们不能否认信用卡法律关系与普通借贷关系又有所区别。信用卡逾期利息是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未依约还款时应承担的利息损失,另外持卡人还应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2016年,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取消滞纳金,改为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违约金。但各大商业银行修改后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与滞纳金并无本质区别。有法官和学者认为根据宪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信用卡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或违约金加以限定。但另有学者认为此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收取滞纳金,而且领用合约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的案例中来看,的确存在部分信用卡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或违约金过高的情况。而逾期利息是对发卡机构逾期付款损失的补偿,滞纳金或违约金是针对持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发卡机构应予停卡的情况下,发卡机构的损失已经确定,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上限的规定,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或违约金的总和也应当依照该规定来限定,而且国外及台湾、香港地区都对此有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从促进信用卡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来看,我们应当将信用卡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合计额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从目前来看,将二者之和限定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较为合理;从长远来看,参照国外的规定及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实行的做法,由人民银行对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期数及每期收取金额的最高限额进行限定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