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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据性是一种很重要的语言现象。在语言学中,它主要指说话人对信息或知识来源或对已知信息的态度的说明。言据性在语法上的体现称为“言据成分”或“据素”。对言据性的研究,不仅有助于阐明语言的本质和功能,而且是“语篇分析的一个有效手段”(胡壮麟,1995)。不同的语篇对于言据成分的选择有不同的要求,分析语篇中使用的言据成分可以反映出不同语篇的文体特征。
法律离不开语言,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研究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廖美珍,2004)。结案陈词作为整个法庭陈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律师说服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判决的最后机会,律师会采用各种语言技巧使其陈述更具说服力。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律师结案陈词中所使用的言据成分,尝试解释言据性如何使结案陈词的内容更加可靠,更具说服力。
论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Chafe的言据性模式为基础,本文将结案陈词中的言据成分分为5大类,即信念言据成分、推理言据成分、传闻言据成分、模糊言据成分和预期言据成分。本文选取18篇(近11万字)真实的结案陈词为语料,按照上述对言据成分的定性分类对语料进行定量分析,并统计不同言据成分的分布情况及使用频率。
论文首先回顾了言据性的研究历程及近期研究重点,发现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从类型学、认知、语用、语言习得等视角来研究言据性,鲜有从语篇分析的角度入手研究言据性的,将言据性的研究运用于法律语篇更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论文综述了以往对律师结案陈词的研究,介绍了结案陈词的定义、特征及功能,发现言据性与结案陈词的语篇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言据性能反映结案陈词的语篇特征。
本文以Chafe的言据性模式为理论基础,结合Swales和Bhatia的语类理论,通过统计语料,得出律师结案陈词中言据成分的分类及分布情况,讨论了不同言据成分的出现频率。分析表明,律师结案陈词中的言据成分使用频率各不相同,不同的言据成分表达不同的信息来源及认知模式,在结案陈词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每种语篇类型都有其独特的内部结构以及词汇语法形式,使用不同种类的言据成分反映出不同语篇类型的语篇特征。律师结案陈词中的言据成分的分布及使用频率与其它语篇类型中的使用情况不同,这也说明律师在结案陈词中偏好使用某种类型的言据成分,正是其独特的语篇特征的体现。
本文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从理论上讲,本研究扩展了言据性的研究范围,把语言学领域中的言据性引入法律语篇的研究。言据性分析可视为语篇分析的一种新路径,并可以适用于研究其它语篇类型。从实际意义上讲,本文的研究数据分析,为律师撰写更具说服力的结案陈词提供了理论指导,可增强律师的言据性的功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