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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能动司法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传统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权主动积极地利用一切资源,运用司法手段追求法律、政治、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统一,以回应社会变迁和民众需求的司法审判方式。从方法论上讨论的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解释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以实现法律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而目前对方法论意义上的能动司法研究较少,因此研究能动司法的适用确有必要,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通过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司法典型案例进行归类与剖析,发现案例中法官运用解释推导结论的正向裁判思维过程只是虚饰的表象。实际上,法官裁判案件是依据结论决定解释的逆向裁判思维。通过这些思维过程可知,在我国法官司法裁判过程并非是简单地运用逻辑三段论,而是通过法律解释的回溯推理,并根据法律后果的好坏来进一步修正自己初步结论的过程。理性地看待这种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必须认识到,一方面它会产生诸多正面效应:弥补立法不足,化解基层的社会矛盾,做到提高司法效率与实现实质公正并举等;但另一方面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和法院工作机制创新中的错误等。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缺乏应有规制,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控制,因此在民法解释视野下能动司法的正确适用应当坚持方法上的克制与功能上的能动相统一。通过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恰当地选择解释方法,来规范法律解释;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正当性的法律论证,来强调法官说理;明确能动司法的法律界限和职权界限,以规范法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