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土地要素从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即农地非农化。在中国现有的土地利用制度框架下,已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土地入市三种主要流动方式。土地价值因投资、用途转变、稀缺性增加等产生了巨大增值。然而在此过程中:(1)土地征收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模糊、行使行政强制权、补偿标准以原农业用途为准则等一系列问题造成农民和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受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指标交易方式除重庆、成都等试点外,大部分地区采取指令性分配的方式,造成土地指标要素价格扭曲;市场化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只在试点范围运转,受益范围有限。(2)在社会公众与政府互动中,由于利益表达途径和利益诉求途径受阻,每年因土地补偿不公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为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3)在治理层面,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力时,出于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目的,存在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状况,造成土地收益流失严重。(4)在制度环境层面,由于中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规范、不透明,给寻租、腐败、公共资金流失留下了巨大空间。因此,从收益最终的结果上看,存在城乡区域之间、农民群体与城市市民群体之间收益分配失衡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仅要关注效率,同时也应关注公平,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本研究对城乡增减挂钩中的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展开研究,探讨影响收益共享的各种因素以及影响机理,对现有的收益共享水平进行合理解释,并根据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提出提高收益共享水平的意见,为减少区域差异、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从纵向角度看,土地要素流动形式不同,收益共享水平也不同,二者呈现共同演化的趋势。从横向角度看,影响收益共享水平的因素及机理各不相同,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同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入市两种单一的作用机制,其构成要素和作用机理更有特色。基于以上考虑本研究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从历史演变上看,收益共享水平是如何随着城乡土地要素流动形式的演化而发生变化的? 二是,从结构功能上看,影响收益共享水平的因素及机理是什么? 为了解决第一个研究问题,基于产权经济学,构建了“要素流动形式-潜在利润显现-制度环境-博弈能力-收益共享”的逻辑分析关系,对城乡土地要素流动形式与收益共享演化的历史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农户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信息媒介的作用,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的博弈能力提高,能够使产权界定的有利性趋向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治理理念的变化也对收益共享水平产生影响。从行政命令到混合机制,再到市场机制,这也体现了中国政府管理方式正在从统治到善治悄然地发生变革。根据研究发现,提出了提高农民博弈的可行能力、转变政府管理理念等建议。 为了解决第二个研究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构建了“收益共享运行机制、收益共享目标达成机制、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收益共享模式维持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框架。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了收益共享运行的三种模式;采用问卷调查、田野农户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政府和农户对收益共享的看法和评价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促进社会公众认同的建议;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收益共享中的治理结构改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方式的建议;采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首先,对收益共享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收益共享系统从外界环境中获得所需资源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的过程,对影响收益共享水平的因素展开分析。其中主要工具包括:产权设置与界定、规划、投资与融资、指标配置、补偿安置和承包地处置。研究发现:产权规则的变化预示着收益分配的准则发生变化,决定了收益共享水平。城乡建设用地规划项目中规划设计、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规划技术影响收益共享水平。投资与融资的收益途径、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的选择影响收益共享水平。指标交易市场化、指标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指标物权化程度较高有助于提高收益共享水平。补偿安置程序正当性能够保障农户实现收益共享权利;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内容、标准等决定了补偿收益的可持续性、收益规则的公平性、收益机会的可能性、收益结果的合理性等。新增耕地和原有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中介组织个数影响收益共享水平。 其次,对收益共享的目标达成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收益共享各利益主体动机和价值取向,以及各主体之间目标达成路径。基于中国五层级行政管理体系的基本现状,将中各级政府分为中央政府、中间政府(指省、市、区县级)、基层政府(指乡镇、街道);鉴于当前中国乡村基层治理机制现状,将农民集体和农民简单地分为村委会和农户。研究发现具有泛利性的中央政府、政治锦标赛中的地方政府、双重角色的村委会、多元化的农户群体间通过政策试验、包干制、政治动员与讨价还价、上访与维护不断互动,并达成目标一致。根据实践结合文献,基于包容性发展理念,设计出收益共享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分别针对管理者、农户进行调研,研究发现管理者收益共享认同度较高,但是现行状况评价较低。由于农户的多元化特征造成收益共享认知差异性。 第三,对收益共享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存在不足,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承担了政府转移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能够自我管理公共事物。二是农村社区自治中,行动集团与农户利益集团边界重合且其产生过程民主化,社区规模适中,自治组织间相互制衡,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农村社会管理中:政府需将其社会管理职能定位于服务和引导,充分尊重农户主体地位,将社区自主治理纳入农村社会管理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利用农村社区民间资源管理公共事物。根据公共事物特征和集体行动受益边界,确定社区治理的边界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规则,引导各类自治组织有序参与,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格局。 第四,对收益共享的模式维持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财政制度、地方政府考核制度、土地督察制度对收益共享系统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模糊性会对地方政府形成激励,但现有的改革措施如登记发证对收益共享水平的提高有正向功能。基于地方分权的财税体制,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将激励地方扩大试点,突破周转指标,对收益共享水平的提高具有负向功能。地方政府考核制度中对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的要求,对收益共享水平的提高具有负向功能。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收益共享水平的提高有正向功能。 最后在归纳上述主要结论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即未来的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以收益共享的4个维度分别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收益共享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根源;二是根据收益共享4个维度和已经构建的指标体系,通过专家打分法或特尔菲法等评价方法,将收益共享指标量化,并可依据中国各地的政策文本,对中国各地区的实践做出评价;三是构建一个收益共享结构功能研究框架,将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入市也进行系统研究,并将三者的收益共享运行机制、收益共享目标达成机制、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收益共享模式维持机制分别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