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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自产生以来,就因其交易的高风险性而备受关注。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开始改变对OTC衍生品交易原有的监管理念,由“不监”、“少监”转向适当监管。金融监管以有效信息为基础,信息披露是实现有效监管的第一步。在OTC衍生品市场中,OTC衍生品交易的个体性与监管的公众性是无法避免的一对矛盾,而全面到位的信息披露规则就是调和这对矛盾的有力手段。国际社会一向重视对OTC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发布具有示范效力的主协议、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随着《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的颁布,中国OTC衍生品发展进入了新纪元。但是,我国OTC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尚不健全,相关规则存在诸多问题。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如何尽快完善我国OTC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对于促进我国OTC衍生品市场的良性壮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理论界对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完善传统会计制度,或是依据国际法学的视角研究信息披露的国际规则,且没有对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区分。相关研究缺乏对我国已有的OTC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通用规则的对比研究,对我国OTC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现实意义并不明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之目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行文。第一章首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进行类别梳理和性质分析,提出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可分为对OTC交易合约内容的披露规则、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和会计组织发布的会计准则等三大类。其中,有关合约内容的披露规则以ISDA主协议为代表,监管规则以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发布的一系列指南和建议为代表,会计准则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表的会计准则为代表。在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章,本文从分析各类披露规则的法律背景与历史沿革入手,对各披露规则的重要制度进行梳理,阐明其主要条款的法律释义。在此基础上,对比研究中外的有关规则的差异,对我国的披露规则进行批判与反思,最终在借鉴国际通用规则和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OTC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立法建议与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