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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治限度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命题为视角展开,在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下探讨章程自治限度的问题。首先,章程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众多的争议,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下,基于其高度自治性,大小股东地位悬殊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章程的部分条款效力发生争议,因此,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中存在着泛滥和过度的现象。基于此展开两个路径的分析,一方面通过初始章程在司法适用中关于章程效力相关问题的分析,基于其章程的合同性,除了要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基本原则以及股东的固有权等限度,还受到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修改的章程可能会对部分股东的固有权利造成侵害。然而,章程的修正案也并不是没有章程契约存在的空间,若章程自治的内容未平等地对待股东,那么,资本多数决决议对部分股东权利的限制则缺乏正当基础,此时的章程就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下的章程应该遵守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且在公司法的适用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不足,将现行公司法规范中关于章程自治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并对一些影响章程自治的具体规范是任意性还是强制性规范作存疑分析,结合域外立法模式及表述加以分析,试图从立法表述方面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提供法律引导。本文正文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章程自治限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包括章程自治限度的内涵及考量因素和影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限度的特殊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限度的典型问题分析。主要是通过的实证的方式展开,针对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增资扩股等方面展开,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限度的适用标准。第三部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限度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对章程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之上,对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规范进行分析解读。第四部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限度的法律引导。根据前文的内容分析总结为股份有限公司章自治限度提供适用和立法两个方面的法律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