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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文章后,意识到我国已经具备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在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已经成功运作,检察机关也在部分省市推广试行民事公益诉讼。在本论文中,开篇阐述什么叫民事公益诉讼,它的特点是什么。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益,公益诉讼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益。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确立,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空白,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最实在的路径,可以有效地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能有效解决社会公益保护问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民事公益诉讼发端于二战后的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规定在《海洋环境法》《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取得突破,检察机关也在十三省试行公益诉讼,但总体来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较为落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由此引发的矛盾也较为严重。本文列举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外国民事公益诉讼情况,阐述了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情况,值得我国借鉴。本文重点阐述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如主体制度的完善,新民诉法对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确定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但对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概念未能明确,对起诉主体也只包含了机关和团体,没有明确公民个人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限定的范围过窄。本人认为应当将公民个人也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在受案范围完善方面,当前我国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主要体现在四类案件,分别是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在管辖问题完善上,在级别管辖上,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在地域管辖上。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具有侵权和违约双重性质,因此在地域管辖上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如果检察机关是起诉主体,则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如果社会团体是原告,由于原告在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收集证据能力上的不足,所以对社会团体的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此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力量的目的。在诉讼费用和诉讼后果的承担上,坚持谁起诉谁承担原则,但原告主体如果是检察机关,那就应当免交诉讼费用,如果检察机关败诉,那由国家承担败诉后果。在防止滥诉问题上,实行原告资格审查制度,必要时,可由法院举行听证会,对重复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