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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世纪晚期气候变化的加剧,以及各国公众对环境气候问题关注的空前高涨,各国再次开始重视全球气候问题,并针对环境气候问题开始了多国家参与的气候谈判。经过艰难的谈判过程,最终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2年正式生效。作为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以及应对环境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其目的在于号召每个国家都能自愿地参与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中来。但是自《公约》生效以来,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机制,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几个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几乎并未采取任何减排措施。因此,各国也都意识到,只靠框架性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减排是不可能实现的。又经过多次会议的谈判和讨论,在《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实现了对《框架公约》的实质性扩充,诞生了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国际协定——《京都议定书》,但由于其未将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纳入到强制减排行列中,仅有附件B所列国家需要履行强制减排承诺,且发达国家也未按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致使第一承诺期的履约效果不尽如人意,日本等国退出第二承诺期,自上而下的气候治理机制亟待改变。一种创新的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国家自主贡献”,在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上被提出,在《巴黎协定》中得到确认,并辅之以五年全球盘点机制,成为巴黎时代缔约国参与减排的主要模式。中国如何应对新的减排机制,以及达成自主贡献减排目标成为后巴黎时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版块主要以《巴黎协定》为分界线,阐述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演变。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制定的背景、内容的解读以及存在的缺陷,概述《巴黎协定》前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并引出《巴黎协定》改变自上而下治理机制的必要性,提出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在《协定》中的核心地位。《协定》改变了以往气候谈判中自上而下的承诺机制,同时弱化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不再规定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条文中也直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义务进行规定,不再进行区分。但由于自主贡献减排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各国国内法,其内容的制定也是基于各国国情,因此《协定》对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主要通过缔约国国内立法或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第二版块主要以《巴黎协定》重要机制和条款的解读为基础,提出中国落实《巴黎协定》所面临的挑战。《巴黎协定》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各缔约国围绕国家自主贡献这一治理模式,发展中国家持续作出减缓努力,发达国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缔约国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自主贡献文件,辅之以五年全球盘点机制,保证《协定》目标的达成。文章以国家自主贡献为核心,减缓和适应条款为行动标准,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为支持标准,配合以国际遵约机制和国内实施措施,研究其历史沿革,并提出中国在落实各条款时所面临的挑战。在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时,主要面临提交的减排目标能否达成的问题,即中国的碳排放能否在2030年达峰,中国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能否在2030年达到20%左右;在中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主要存在适应资金缺口较大,相关政策机制还未完善等挑战;在落实能力建设条款时,由于《巴黎协定》的规定总体上没有行动标准细致,致使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性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且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跨国转移也难以有效落实。《协定》带来的诸多挑战对中国的应对路径提出了较高要求。第三版块一方面以落实《协定》各条款给中国带来的挑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将《协定》作为整体,讨论其对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国内制度构建方面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在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方面,控制二氧化碳达峰的规模和时间,同时调整能源使用结构;在落实适应条款方面,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适应资金融资方式,完善政策机制;在落实能力建设条款方面,壮大非政府组织力量,积极加强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同时,《巴黎协定》将中国纳入强制性减排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外交压力愈加沉重,在国内制度上,专项法律和配套机制缺失。中国需要摆正在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的位置,加强与欧盟的对话沟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阵营,同时积极构建与《巴黎协定》相衔接的国内制度,完善气候立法,加快碳税立法,建立碳交易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