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模型选择由“惩治型”到“预防型”是颇见成效的国际腐败治理经验。其立法以积极治理主义立法理念为指导,目标在于构建贿赂犯罪根源性治理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前置性、防范性的立法机制,实质是基于刑法的预防功能对贿赂犯罪的内部机理的改造。“预防型”刑法治理体系的构建不再限缩于政治语境,改变了单一地强调约束公权力廉洁性的治理现状,并将非公经济领域中行贿经济人也归入于贿赂犯罪重点预防的主体之中,由此行贿罪作为贿赂犯罪的发生根源,则需与受贿罪的治理关系保持均衡性与对称性,而行贿经济人作为商业贿赂的发起人,与之存在代理关系的商业组织具有怠于腐败监管的刑事责任。根源性治理意味着对贿赂犯罪诱因的控制与预防,在探寻腐败衍生原因的过程中回归人性原因,以“人性恶”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利益冲突制度,并将公职人员的特定利益冲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领域。除此之外,基于腐败“环境共同体”的现状,引入公职人员廉洁保证人身份,将怠于监督举报的不作为行为犯罪化。我国正处于全面反腐的关键时期,要实现腐败治理从“治标”向“治本”的现代转向,加强环境型、系统性腐败的刑事治理效果,贿赂犯罪是突破口。通过减少贿赂犯罪冗余的构成要素,增设犯罪预防罪名,完善刑法对贿赂犯罪的预防性规制,以达对贿赂犯罪积极治理之目的。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主要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贿赂犯罪,介绍了我国关于该罪的发展概况,总结我国治理该罪采用“惩治型”策略的实质,由此联系我国治理现状并与国外所运用的“预防型”治理策略相对比,揭示我国构建贿赂犯罪“预防型”刑法治理体系的必要性。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惩治型”刑法治理体系下贿赂犯罪的归责机制以及在该体系下刑法显现出的“重刑主义”特点,指出“惩治型”刑法治理在防治环境性腐败上的无力;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预防型”的刑法治理背后的积极治理主义反腐策略,阐明在该策略下贿赂犯罪更新的行为类型、行为责任模式与机制、刑罚配置刑法立场,指明“预防型”刑法治理的积极预防之作用;第三章则具体论述贿赂犯罪根据上述更新的刑法立场构建的“预防型”刑法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法益选择、贿赂犯罪行为类型、责任机制,分别以受贿与行贿为角度,搭建起“对称型”的罪名框架:第四章主要探讨贿赂犯罪“预防型”刑法治理体系本土化问题,重点围绕贿赂犯罪治理理念更新、受贿罪与行贿罪主要罪名立法修正与新预防罪名增设进行探讨。结语部分则立足于对本文主要观点的简要概括,并探讨贿赂犯罪“预防型”罪名增设与刑法边界扩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