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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责转由监察委员会履行,但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介入制度未一同“转隶”,存在“只转权力,不转权利”的状况。因尚无明文规定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现状,带来许多问题,诸如被调查人权益保障方式受损、不能平等享有律师帮助权等等。笔者认为,纠其背后的原因无不与职务犯罪本身办理难度大、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监管制度不成熟和当前反腐败工作侧重追求效率价值等因素相关联。据此,笔者认为建立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制度值得讨论和研究。监察委员会定位为政治机关,其调查工作严格要求对外保密,被调查人的权益也相应缺少外部途径进行监督和保障。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来看,律师作为外部力量的积极作用得到普遍认可,所以在调查阶段建立律师帮助权制度是成熟的外部监督方式。笔者在本文中选择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控辩平衡等法学理论出发,为调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寻求依据。此外,还通过梳理域外和我国香港地区职务犯罪律师帮助权的规定发现,域外没有单独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介入程序,通常都允许律师介入,权利内容基本包括了会见通信、调查取证、接受问话律师在场及权利救济规则的重要权利。考虑到我国实施“一带一路”等重大对外交往战略,与国际社会联系日益密切,为了更好的融入国际社会,应当与国际接轨允许律师引入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鉴于我国当前严峻反腐败形势的国情,在设计律师帮助权路径时,建议以保障权益为中心思想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期符合本土的实际。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职务犯罪调查与律师帮助权的概念、性质,职务犯罪调查的背景和律师帮助权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控辩平衡等法理角度分析调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存在的依据。第三部分对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律师帮助权法律规定和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梳理和借鉴联合国公约、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职务犯罪律师帮助权的规定。第五部分析调查阶段律师帮助权设计的思路,在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加以限制的设计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