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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比较的视角,研究晚清中国与明治时期日本遭遇的法律文化冲突。本文第一章在源起、法律背景与文化观念背景上对晚清中国、明治时期日本遭遇的法律文化冲突进行比较,指出:二者的源起都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强势输入和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法律改革;二者在法律改革前都属于中华法系;中国晚清的文化观念背景是独立的文化特性、傲慢的文化心态与封闭的文化取向,而民治时期日本的文化观念背景是多元的文化特性、开明的文化心态和开放的文化取向。本文第二章对晚清中国、明治时期日本遭遇的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表现——“中体西用”与“和魂洋才”、法律改革模式的选择、“礼法之争”与“法典论争”、法典内容的冲突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中体西用”与“和魂洋才”都属于“挑战——迎战”的文化发展模式与矛盾心态的产物,最初含义相同而后来区别较大,价值判断与主张西化程度不同。晚清中国、明治时期的日本在选择法律改革模式时,发生了与英美法律文化的冲突、以德国法为模本时的法律文化冲突。“礼法之争”与“法典论争”的主体、论争方式、理论性质、政治性质以及法治化程度都不同。晚清中国、明治时期的日本在民法、刑法、宪法等法典内容的冲突,反映了本土法律文化和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最后,本文第三章对法律文化冲突作出理论反思和总结,指出:在全球化和法律改革的背景下,法律文化冲突是必然的;法律文化冲突是法律改革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有助于传播新的法律文化观念;应当摒弃“调和化解”的应对模式,以宽容、开放的态度对待法律文化冲突,并防止法律文化冲突演变为政治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