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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内驱力,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利益促进了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利益主体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产生特定的社会关系,同时政府会依照社会存续及发展的需要,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权衡和调整,形成稳定、牢固的社会结构形态,即本文所述的社会利益结构。利益结构源于利益矛盾主体博弈后形成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极易被内部的不合理性因素而打破,引发利益主体间激烈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分裂、公共利益受损。所以自社会出现利益分化以来,人们就开始探索行之有效的整合机制来化解由利益矛盾所带来的风险。相比于政策、道德、宗教而言,立法在利益的整合与保障方面具有更强的程序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利益诉求一旦进入立法领域,实质上就是将经济层面的利益博弈升格为法律层面的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利益主体也由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上升为制度的主动制定者,利益博弈由无序争利提升为有序竞争。即使立法的最终结果是一方利益得到了肯定,而另一方利益也不至于在这个过程中严重受损,从而达到博弈均衡的社会调整目的。另外,犹如金融市场上的“熔断机制”,立法划定的是利益矛盾的临界状态,当利益冲突已经达到可能威胁社会稳定的程度,立法启动暂停博弈的机制,将其规范至可控范围之内,避免人类社会因激烈利益冲突而灭亡。所以,法律也就成为了人类社会普遍认可且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利益整合机制。现代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度层面上利益分化与整合的过程。利益分化所导致的冲突矛盾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放映在立法每一个环节中。立法实现的是对现存的利益关系肯定或否定,对利益相关方的确认和规制。通过制定权利性条款,立法保障了合法利益的获得;通过明确义务性条款,立法规范了利益主体的市场博弈行为;通过设定禁止性条款,阻止有损公共利益的逐利行为发生。立法正是通过对利益协调、平衡和整合,才实现了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调控,使利益分配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保障社会在平等游戏规则下的有序发展。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律反映的是社会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共同需要。(1)利益开启了探寻社会现象的大门,也为了解立法走向提供了路径。立法中所体现的价值、动机和行为都可以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找到合理解释。本文正是通过分析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及与利益变迁的关联性,归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一般规律,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的立法体制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权益的制度平台,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通过社会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构建起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四套完整利益整合机制,以实现利益结构的整合与调整作为落脚点,动态反映当代我国利益结构全方位变迁。任何性质的社会都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若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建立健全一套能够化解利益冲突的良性制度体系。近年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导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利益结构分化,加剧了公众在利益分配上的心理失衡。产权制度、“利益输送”、行政诉讼、部门利益等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明,以致于个别人假借公益、市场之名,滥用公权力侵害个体利益。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社会通过立法进行利益整合的发展脉络,探寻中国立法机制的运行逻辑及特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利益结构的新变化、新问题,总结十八大我党通过立法实现利益整合的有益尝试,发现中国社会在利益整合方面依旧存在尚未解决的立法缺失。根据上述规律预判中国立法未来走向。针对健全利益整合机制的目的,从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两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由此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回溯中西方学术界关于“利益”、“利益结构”的不同定义,得出适应本文论述需要的立论基础,以唯物史观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辨证关系为分析逻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理论参考,吸收总结西方制度哲学、利益法学等精髓,浅析法与利益、立法整合与利益结构的一般关系,为后面论证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可行性打好基础。第二章运用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经济学的博弈均衡理论解析立法实现利益衡量所需经历的三个环节,即利益表达环节、利益选择环节和利益整合环节,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立法在利益整合中应着力构建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四种机制,为最后一章分析中国立法如何更好地发挥利益整合作用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第三章重点分析建国以来三次利益结构变迁的特点及过程,相对应地揭示立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作用,总结得出以往中国立法影响利益变迁的一般规律和“政策主导立法”的不足。纵向考察中国立法的运行逻辑,横向比较不同时期立法在利益选择上价值倾向。第四章侧重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在利益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阶层固化、“马太效应”、丛林法则泛滥、金融资本扩张等一系列问题,特别着重分析中国立法在解决上述利益分化问题时少有作为的表征,以及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后面“对症下药”解决立法协调利益关系指明方向。第五章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为中国立法实现利益整合提出原则层面和操作层面上的建议,审视十八大以来中国立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有益尝试,及仍需改进的地方,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立法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诉求、进行公平博弈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