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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中大部分人都和网络虚拟财产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在这种背景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胜枚举。网络虚拟财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承认,成为了一项正式的民事权利,民法上的这一立法变化正是对互联网络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然而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这一条款只是委任性条款,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所保护的财产对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要从当前的法律解释中寻找依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财产犯罪的保护进路和计算机犯罪的保护进路两种方式。要想采取财产犯罪的保护进路,若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以及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从计算机犯罪保护的路径出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简单明了,实操性更强。计算机犯罪罪名之间存在交叉,准官方文件的出台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量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导致该罪有了“口袋化”的趋势。计算机犯罪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打击不全面,有些不符合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构成计算机犯罪,也不能用其他的财产犯罪来处罚,此时可能会造成处罚漏洞。因此,采取盗窃罪的保护进路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更合理。本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介绍,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分类、主要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账号类、货币类和物品类三个类别。第二部分论述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路径,学者对两种保护路径各自发表了看法,文中评述了主要的争议和观点。第三部分主要是笔者阐述自己的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行为,笔者认为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兼具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但是财产属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问题要从法律属性入手分析。根据目前已有的刑法规定,适用盗窃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