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7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1)部署安排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试点相关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本文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为切入点,在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有初步了解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性、司法需求性及现实操作性作出分析,继而简要总结古今中外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记载及分析。之后,在认真总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实践及取得的若干经验,对于试点地区的工作实践及相关规定、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取得的现实意义进行一一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试点行政公益诉讼过程遇到的诉讼地位、管辖、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举证责任分配、撤回起诉、启动二审程序等六方面焦点问题进行现实性的论证、分析。最后,提出以“公益诉讼人”定位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以“禁止适用”明确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以“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分配原则、以“抗诉”方式作为启动二审程序的基本条件的若干思路。希望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证,能够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实的司法运用过程中尽可能的形成相对成体系的诉讼模式,真正为国家及社会公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