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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古罗马时代。自罗马法到现代西方各国及我国内地等都对占有制度予以确认,并由于其在禁止私力侵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大社会意义,被各国法律所规定。
本文先阐述了占有的基本理论,以占有的概念为出发点,阐述了关于占有概念的几种不同的看法,进而笔者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紧接着笔者阐述了占有与相关概念如与占有权、与本权、与持有及与所有权的关系。然后叙述了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说明了构成占有的一些基本要素。
第二部分,笔者重点阐述了占有的效力,包括如下几部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阐述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定义、作用和适用范围等。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详细说明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等的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等。
第三部分,论述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该部分分为占有与诚信、占有与侵权以及占有与物权公示的关系,亦提出了协调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建议。
第四部分,占有的保护。该部分分析了占有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占有的法理基础、占有的保护方法以及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评价,最终明确占有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