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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国内更形象的称其为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目前,国内外研究PE的金融学者、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不胜枚举,但其实践发展的迅速程度远远超过了学术研究和理论构建,因此,PE发展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和领域还有很多。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深研PE在中国,从相关政策、监管措施、自律手段等多方面对PE中国化进行深入探讨,尝试让中国PE市场得到合理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催化剂作用,积极推进我国市场化进程、刺激金融市场繁荣,最终振兴中国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体系建设注入新鲜活力;另一方面,随着其在中国的持续发展,逐渐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是可观的,但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美国、欧盟等国际社会相继出台针对它的监管法律,而此时,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吸引了大批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涌入中国市场,这与我国长期以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密切相关,也为PE提供了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此外,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没有统一的自律性行业组织,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崛起提供了条件,也为其监管带来难度。本文以此为背景,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国际上的监管漏洞与监管法律,同时,结合我国经济自身发展的特点,分析监管缺陷,总结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行状况。进一步探析,得出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缺陷的原因。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法律不健全以及监管机制不透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监管体系。笔者通过对PE监管进行研究,从行业操守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寻求科学的监管方式、制定合理的监管模式。在明确监管目标后,提出构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纵向上包括确立监管目标——监管条件——监管模式——监管流程,横向上延伸为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此构成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的监管体系,以期为我国PE的监管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