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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知识化的时代,一个人所受教育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个人将来的发展。在这个人们对教育资源的要求逐渐由单纯的教育数量转为教育数量与教育质量并重,甚至对教育质量的要求高于教育数量,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方向转变的时代,事实证明现在的义务教育无法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城乡、区域、校际之间教育质量的差距越来越大的局面,其中以城乡教育差距问题最为突出。由于这个问题的长期积累导致了近些年“择校热”现象的出现。“择校”从根本上说的择的不是学校,择的是师资。尽管我国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试图通过教师交流解决师资力量的不均衡,进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但是现实证明教师交流却没有很好地实现当初预设的目标。从法理上分析,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最根本的还是教师的法律地位模糊性、不确定性,影响了教师交流在实践中的实施。笔者以教师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教师交流在法理上面临的困境,再借鉴日本在教师交流立法上的经验,进而提出我国确立教师教育公务员这一法律地位的构想,为教师交流提供法理的支持,以确保教师交流的顺利实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本文笔者以教师的法律地位为视角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在“绪论”中主要论述了问题提出的缘由、目前的研究程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及研究的思路;在第一章教师交流的法理困境中,主要是从教师交流的现实行动、教师交流存在的法律困境方面两方面进行了阐释;在教师交流的现实行动这一节中主要是分析了教师交流的效果、评价及教师交流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教师交流存在的法律困境这一节中,主要是分析了在当下法律的框架下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法律上的关系及教师交流存在的教师法律地位不明这一问题;在第二章日本教师交流的立法经验中,分析了日本实施教师交流的背景及采取的法律保障;在第三章重构我国教师交流的法理基础中,主要是分析了我国现在教师招聘的新进展:“县聘校用”及其实施背景和意义;在这种新的教师招聘制度下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存在的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及这种制度和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为此,为顺利推进教师交流我们必须修改现行法律确立教师教育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重构教师交流的法律支持体系。笔者通过上述的分析,得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教师交流,关键是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把教师在法律上规定为教育公务员,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教师交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