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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指股东通过决议的形式分别进行各自的意思表示,再以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形成股东们的集体意思,即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因此,从性质上说,股东会决议与合同均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合同区分成立与生效,有效力待定的情形,但股东会决议成立即生效。具体来说,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折中主义,既探求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又对其外在表示予以考虑,因此,合同可能因为意思表示真实而区分其成立与生效。但股东会决议不同,股东会决议是通过资本多数决形成的决议,严格遵守程序规范,除非因内容违法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等瑕疵导致的无效或撤销,一般情况下成立即生效。因此,要特别重视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的正当与程序的严谨,本文主要从内容与程序两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论述了股东会决议与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股东会决议作为一种股东之间的“合意”,与合同具有很多相似性,都是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都以意思表示理论为基础,都需要接受法律及政策的评价,但是,股东会决议却与合同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些区别决定了股东会决议不同于合同,股东会决议成立即生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形。第二章论述了股东会决议实体内容的正当性,包括股东会决议的法定内容以及股东会决议非法定的正当内容,明确股东会的功能定位,厘清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从决议内容的角度排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可能。第三章论述了股东会决议的合法召集与正当提案,从程序上确保股东会决议在起点上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股东会的召集是股东会决议的起点,股东会的提案是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基础,两者在整个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章重点讨论了股东会决议形成过程中的召集瑕疵、提案的生效与撤销。第四章论述了股东会决议的投票方式与投票制度,作为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关键环节,从表决方式与表决制度两方面展开讨论,重点探讨了不同表决方式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影响,对股东会一般决议、特别决议及修改章程决议的表决进行了梳理与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