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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种子”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之间广泛流通。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种子表现出和一般产品的显著不同,因此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问题中就凸现出它的复杂性。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他们缺少畅通的信息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种子纠纷损害赔偿中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给种子使用者造成财产的损失。除此之外,种子质量问题还可能引发除种子自身以外的损失,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从而影响到整个农业、林业的发展,牵扯到国民经济的提升。本文就此展开研究,从引发种子质量纠纷的不同原因着手,探讨种子质量引起的各种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以民法、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的理论为基础,针对种子的特殊性,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不同的方面研究种子质量损害赔偿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人承担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种子经营者的追偿权和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保护。结合种子质量纠纷的特点,研究种子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种子损害赔偿原则,在不违背民法平等、公平原则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种子使用者能够及时、合理的得到赔偿。第一节阐明什么是种子。着重分析种子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特殊的产品,表现出的特殊的性质。从特殊之物与特殊产品角度出发,分别从四个方面分析种子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介绍种子质量纠纷。根据种子概念的特殊性和种子质量引发纠纷的复杂性,对法律上所称的问题质量种子概念-瑕疵种子和缺陷种子进行解释。以两种种子质量问题为基础,讨论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第三、四、五节是本文着重分析的部分,也是全文论述的重点。通过前两节对种子的分析和种子质量的阐述,引出种子质量损害赔偿问题。第三节分析种子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从违约和侵权两方面分析种子损害赔偿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及其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探讨种子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种子损害赔偿中的连带责任和追偿责任,讨论种子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研究种子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第四节界定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讨论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后,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涵盖内容,讨论在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纯粹经济利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五节提出适合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原则。结论在五节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种子质量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应结合《种子法》及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建立种子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力求保护农民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