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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法官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借鉴了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目的在于让普通民众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防止审判权滥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陪审员制度总体上运转良好,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廉洁、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在普法教育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2013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确立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各地可根据这一“倍增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适当高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的比例,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①这一目标的提出既是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充分肯定,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运行近十年,但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存在价值认识仍不明确,尤其是制度实施本身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使不少学者对其“废存”存在质疑。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存在的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避免法律和司法脱离社会。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脱离社会、不了解民意,法律和司法的生命就会有枯竭的危险。正是由于非专业化的人民陪审员的存在避免了这一缺陷。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拥有普通社会民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朴素观念,因此,他们的参审会使审判更贴近社会,使法院的裁判能容易被大众认可和接受,获得社会的支持与认同。同时,作为热心公益、道德高尚且经过基本法律培训的公民,人民陪审员将发挥其监督作用,遏制司法腐败。毛泽东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创造出的一种制度文明,在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司法和谐、树立司法权威上存在有着积极意义。近年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己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完全不同,我们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因此这项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不一些容忽视的问题和困境,实践中甚至已开始远离制度设计初衷,显示出制度异化的迹象。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其中的原因,除了有立法水平不高外,现有的配套制度不健全、执行机制不完善也是重要因素。这就有必要根据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自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的实际运行状况,审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设定和实践操作中的误区及缺陷,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使该制度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真正彰显出其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