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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法规不全、体制不顺等原因,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尚不足以发挥证券市场价值融资功能,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危害非常巨大。我国97刑法首次将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但二十年来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频繁发生相对比可以看到在司法领域中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凤毛麟角。学者将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划分为行政犯罪和刑事犯罪,严重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既违反刑法也违反了行政法,操纵证券市场罪是一种行政犯罪。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部分移送程序不符合法规要求;有案难移以及移送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执法司法理念上的问题,还有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缺陷等因素。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出现这些现象背后的问题进行阐述:一是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和刑事司法理念上来说,应加强证券操纵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减少轻缓化倾向,从而体现刑法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二是分析解读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准确把握犯罪构成是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本部分的着力点在于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判定;三是从两法衔接程序机制方面提出一些建议。目前在证券领域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容易形成各自封闭的体系,导致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割裂与衔接不足,这将不利于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有效发挥。本文认为从查处证券违法犯罪的及时性和专业性上考量,应建立一种全程式而非阶段式的衔接模式,建立高效的相对固定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