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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合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人权,新闻侵权是由于新闻作品报道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矛盾是新闻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逐渐增多,法律既要对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加以保护,又要让名誉受到传媒损害的人们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就要在这两种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对更重要的利益有益的平衡。本文共分六部分,就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抗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第一部分阐述了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对现代社会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与一般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有所不同,新闻自由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新闻自由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新闻自由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二部分阐述了新闻侵权的界定,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或自然人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新闻作品报道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或财产权,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正是这两种利益在新闻侵权事件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列举了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将新闻侵权行为具体分为侵害名誉权、商誉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六类,就每一类新闻侵权的表现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探讨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笔者从消息来源、作者、媒体三个部分来讨论。首先认为新闻信息来源提供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消息来源并非新闻作品形成的唯一决定因素,新闻作品的最终形成并发表决定于其“把关人”。再者,消息来源可能不是对事件全面了解,其提供新闻线索和新闻资料也只是供记者去调查。新闻线索和新闻资料是新闻作品素材重要来源,从鼓励、保护消息来源的角度考虑,应对消息来源予以免责,否则会堵塞言路。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