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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现代经济的发展依赖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经历了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到现在的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的阶段,而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到直接融资状况的好坏。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以此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如果发行人虚假披露信息,其结果就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并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发行人进行虚假披露,当该虚假披露被揭穿后,在此期间购买该发行人证券的投资者将遭受损失,其结果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主要的信息披露领域,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功效。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为论文的展开提供一个“信息”基础。第二部分研讨了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即理论界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同态度和观点。在对待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态度上,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赞成和反对的观点,赞成派主要从信息的“公共物品”特征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方面立论,反对派主要从管理层自愿披露和有效市场理论方面立论。第三部分研讨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信息披露的标准和信息的分类。信息披露的标准包括“重大性”标准和“股价变动”标准。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历史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在论及预测性信息的基础上,文章具体论述了国外和国内的“安全港”制度。第四部分论述了“信息选择性披露”的问题,阐述了选择性披露的概念和性质,并具体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选择性披露的规制现状。第五部分介绍并探讨了社会性信息披露的问题,社会性信息披露是一个在美国新发展起来的理念,该理念向证券信息披露的标准提出了挑战,因为该理念将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传统的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内容增大到政治、社会公益等领域。社会性信息披露还处在理论上的探讨阶段,各国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采纳。第六部分论述了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论文主要论述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评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探讨了证券民事赔偿集团诉讼在我国施行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本篇论文主旨是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和主要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外和国内的实践来说明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我国在监管理念和基本制度建设上的特点和不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既涉及基本的理论和制度,也包括许多具体而微的措施和手段,但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必须在基本理论和制度的统领之下。由于信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较多,顾及文章的篇幅,因此,本篇论文对具体的措施和手段没有深入探究,它们在文章中处于配合说明基础理论和主要制度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