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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过多的社会资源产生堆积,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其中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共享单车。共享单车的运营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投入使用既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共享单车使用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之所以产生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共享单车行业本身的问题,相关企业管理不够严格;其次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市场准入不严;最后是侵权责任制度本身以及法律适用存在问题。有鉴于此,对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问题的探讨就十分必要。本文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出发,简要分析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我国学者针对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不同内容进行了阐述,同时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和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的创新性。第二部分首先从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引出共享单车,并且经过与传统自行车的对比,从五个方面论述共享单车的独特性;通过对比共享单车的不同运营模式,总结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租赁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详细论证。其次,分析共享单车致人损害行为的特点,指出其存在侵权行为的多元化、事故原因查明的复杂化和责任主体认定的模糊化等特点;并进一步提出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主要为产品存在缺陷、监管者过错和使用者过错导致,为最后一部分细化提供依据;最后通过明确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为下文做铺垫。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目前关于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立法现状从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行政规章和相关地方性规章入手,明确我国现阶段解决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司法现状方面,通过总结司法判决和典型案例,得出对于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多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后文做铺垫。最后得出我国现阶段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三个问题:欠缺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立法、相关主体的义务缺乏明确性规定、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应对不足。第四部分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和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考察。域外共享单车较我国发展速度快,也涉及的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问题,相关立法也较为成熟。通过介绍和对比可以看出,为解决共享单车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域外国家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完善法律和推行政策两个方面。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第五部分对我国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本身的内容,指出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和完善现有法律;另一方面通过细化生产者、租赁平台和使用者职责,同时在主体职责章节加入政府作为监管者的职责。细化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不同类型下的责任认定规则,指出不同侵权行为中各方主体的免责事由,为此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