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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悠久的“审判机关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法律传统、“法官为中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立法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法官庭外调查权。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设立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法官庭外调查权有助于法官能动司法,实现社会目标。其次,法官庭外调查帮助法官解决对证据的疑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形成正确的心证,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另外,法官庭外调查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改变控辩双方力量差距悬殊的现状。同时,我国不断学习当事人主义国家合理之处,不断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价值观。然而,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启动、实施、证据的使用等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实际应用的混乱,缺少控辩参与的程序保障,影响了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文通过了解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确立与发展、结合现实问题,分析法官庭外调查权渊源与困境,再进一步分析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实意义,明确当前司法实践需要法官庭外调查,需要完善对其的规范、限制的程序性构造,减少权力行使的任意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梳理了我国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确立与发展。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确立受司法传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庭外调查取证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一直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我国立法者不断完善相关规定,约束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启动条件、调查手段、庭外获得证据材料的使用。第二章分析了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实意义。法官庭外调查权正符合新时代构建特色司法模式,即能动司法的要求。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掌握大局,平衡利益,服务社会。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有助于法官解决证据疑问,作出正确裁判。此外,我国控、辩双方存在固有的不平衡问题,也需要法官庭外调查弥补辩方举证能力。第三章分析了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消极使用庭外调查权,多为量刑证据启动程序,以及庭外调查程序有瑕疵。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的过程也存在启动上过于随意,调查形式有损程序公正,调查手段、庭外获得证据材料使用缺乏规制,实践中违反“疑罪从无”原则等具体的问题。第四章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规制。建议树立补充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并在原则指引的基础上,为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实现提出建议。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应当纠正庭外调查程序中存在的补充侦查性和秘密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庭外调查的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庭外获得证据材料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给予法官行使权力的操作性指引,并庭外调查不当侵犯的当事人建立起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