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保险权是国家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理应为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所享有。但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来分析,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阻隔,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往往出现保护真空,游离在城乡之间的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险权也因此得不到实现。社会保险权是现代法治社会本位思想的体现,是一种社会权,但是“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权利救济的公民社会权往往流于形式,无法产生实际的保障效果。宪法对社会保险权的确认以及普通法对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中具体问题的规定,使得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由应有权利转换为了法定权利。但是,权利的运行并非如纸张上的法律所标榜的那样顺利,在实践中将会受到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侵害和阻碍,面临不同的实施困境,为消除这些侵害和阻碍,解除实施困境,使“客观法”所主张的社会保险权能够真正转化为包括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在内的社会群体的“主观权利”,实现权利的救济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仅仅依靠正义的呼唤或法律的一纸规定,权利规范所作用的对象和追求的价值及权利行使形成的秩序状态永远不可能实现。基于这种公民权利救济的思想,本文将分三章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及其社会保险权。本章节从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概念入手,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在社会保险权及其权利救济理论的下,探寻为何要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险权进行法律保护;第二章,我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的实现状况。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的实现状况进行客观法层面和主观权利层面的分析,剖析出其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障碍;第三章,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实现难的原因及救济。对实现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主要是从思想观念、社会制度、政治制度这三方面进行阐述,在借鉴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保险权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探析出我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的权利救济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