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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刑事犯罪类型中自然犯的犯罪数量减少,法定犯的犯罪数量增多,这种犯罪类型的变化导致轻刑化刑事处罚方式的发展与传播。各国开始通过协调、沟通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协商制度。对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是我国的刑事司法传统,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案情复杂程度的变化,传统的刑事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合理进行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由此,我国提出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虽存在一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设计的制度基础,但是很多具体的程序设计、权利保障问题还有待解决。对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不是我国独有的做法,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德国协商制度中同样区分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对其实体处罚和程序简化都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有一百多年历史,德国协商制度也有几十年的历史,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学习域外协商制度的长处,从而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辩诉交易和协商制度的程序进行了比较。第一部分主要讲述辩诉交易、协商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分类和发展历程。辩诉交易主要是辩方与控方就指控内容达成的协议,分为量刑交易和指控交易。协商制度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认罪协商、不起诉协商以及刑事处罚命令协商。第二部分主要讲述辩诉交易、协商制度的运行步骤,包括程序的启动、协商过程和协商的结果。辩诉交易的启动是在审判前,控方与辩方达成一致,并且由法院决定是否认可控辩双方的协议。协商制度不仅发生在审判前,在审判中也可以协商,案件判决也不是控辩协商的结果,而是法院审判的结果。第三部分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与协商制度存在共同与差异之处的具体原因、具体表现。辩诉交易在对抗式诉讼结构下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的是一个基本的、大致的公平;协商制度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追求事实真相,坚持法定量刑原则,不认可与被追诉人进行交易的观点。所以,两者在程序目标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具体程序操作和法律适用又有所不同。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存在不足以及有待完善之处。首先,我国从宽处罚程序中的被追诉人范围过窄,应该扩大认罪从宽处罚被追诉人的范围;其次,认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有待于提高,包括程序选择的主动权、救济权;最后,量刑标准应该规范统一。目前颁布了修订的量刑指导意见,但是缺少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说明,因此,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还有待于提高。本文大致地对域外刑事协商制度进行了介绍,重点阐述美国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则,虽不够全面,但是研究对象具有典型代表性。完善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就美国和德国的协商制度来说,它们也经历了螺旋式、上升式的发展历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必将经历怀疑、争议、认可的过程,我们非常期待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早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