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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从国外的术语中直接翻译过来的。西方不同的学派对社区矫正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见解。国外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应该是制裁的前端,也就是说,利用社区矫正取代监禁刑的形式。而有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应该是后端计划即在犯人离开监狱之后帮助犯人融入社区,进而融入社会。进入20世纪中期,社区矫正进入迅速发展时期,也开始日趋成熟起来。社区矫正经过20世纪60年代-70年代黄金发展时期之后,人们开始对社区矫正开始质疑和反思。因为在黄金发展时期,社区矫正的作用被夸大,实际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和矫正管理人员负荷较大,不能真正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教育。因此,社区矫正的发展进入调整期,在这之后逐步对社区矫正的目的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也完善了各种社区矫正各种具体的制度,避免该制度形同虚设。刑罚不是进行报复,而是为了纠正行为,帮助犯罪分子提高适应社会的个性,实现再社会化这样的观点也得到认可,这和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思想等理论构成了西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3年以后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试点进而到全国推广,在这过程中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逐步各项完善了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日常监管,保证了矫正质量,各种数据表明,社区矫正开展以来,对重新犯罪率的降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国家相关财政投入的降低等都起到了较好的影响,这表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存在着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落后、社区矫正执法权力模糊、各部门社区矫正配合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一样的模式,通过借鉴美国和英国、法国等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开展的实际情况,笔者从建立完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包含修改和完善刑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解决法与法之间的冲突、加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建立系统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方面,以及建设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队伍,保证社区矫正执法中行政权力的使用、明确社区矫正人员执法身份和执法的程序、具体执法手段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审前评估、衔接过程、资源共享、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做了一定的探讨,目前我国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的分离改革已在推行过程中,这对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将会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但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本土化进一步发展、完善。